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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生产单位和在电力生产场所工作人员的基本电气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发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输电、变电和配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用电单位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其他电力企业和用电单位也可参考使用。
1.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至少每两年一次)。
1.2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应掌握触电急救等救**。
1.3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电气设备及其系统。
2.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作业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等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应确认合格、齐备。
2.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指定专人检查、补充或更换。
3.1 在电力线路(以下简称“线路”)及配电设备上工作应有保证安全的制度措施,可包含工作申请、工作布置、现场勘察、书面安全要求、工作许可、工作监护,以及工作间断和终结等工作程序。
3.2 在线路及配电设备上进行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工作时,应向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提出停电申请,由调度机构管辖的需事先向调度机构提出停电申请,同意后方可安排检修工作。
3.3 在检修工作前应进行工作布置,明确工作地点、工作任务、工作负责人、作业环境、工作方案和书面安全要求,以及工作班成员的任务分工。
4.1 工作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4.2 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并组织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4.3 野外作业前,应根据野外工作特点做好工作准备,对工作环境的危险点进行排查,并做好防范措施。
4.4 配电系统中的开关站、**配电站(所)内工作可参照GB26860—20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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