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生产单位和在电力生产场所工作人员的基本电气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发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输电、变电和配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用电单位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其他电力企业和用电单位也可参考使用。 1. 一般要求 1.1 安全组织措施作为保证安全的制度措施之一,包括工作票、工作的许可、监护、间断和终结等。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专责监护人和工作班成员在整个作业流程中应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1.2 工作票是准许在线路及配电设备上工作的书面安全要求之一,可包含编号、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计划工作时间、工作许可时间、工作终结时间、停电范围和安全措施,以及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等内容。 1.3 除需填用工作票的工作外,其他可采用口头或电话命令方式。 2. 现场勘察 2.1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现场勘察的线路作业,作业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 2.2 现场勘察应查看现场检修(施工)作业范围内设施情况,现场作业条件、环境,应停电的设备、保留或邻近的带电部位等。 2.3 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制订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 3. 工作票种类 3.1 需要线路或配电设备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工作,填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A)。 注:配电设备全部停电是指供给该配电设备上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 3.2 带电线路杆塔上与带电导线符合表1最小安全距离规定的工作以及运行中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B)。 表1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 kV 安全距离 m 10及以下 0.7 20、35 1.0 66、110 1.5 220 3.0 330 4.0 500 5.0 750 8.0 1000 9.5 ±50 1.5 ±500 6.8 ±660 9.0 ±800 10.1 注1:表中未列电压等级按高一挡电压等级安全距离。 注2:750kV数据是按海拔2000m校正的,其他等级数据是按海拔1000m校正的。 3.3 带电作业或与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1规定的安全距离但按带电作业方式开展的不停电工作,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C)。 3.4 事故紧急抢修工作使用紧急抢修单(见附录D)或工作票。非连续进行的事故修复工作应使用工作票。 4. 工作票的填用 4.1 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 4.2 一条线路、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的几条线路或同杆塔架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线路上的工作,可填用一张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 注: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是指电气上相互连接的几个电气单元设备。 4.3 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的数条线路上的不停电工作,可填用一张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 4.4 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采取相同安全措施的数条线路上依次进行的带电作业,可填用一张电力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 4.5 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维护单位签发或由经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审核合格并经批准的其他单位签发。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方签发形式。 4.6 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另一份交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 4.7 一个工作负责人不应同时执行两张及以上工作票。 4.8 持线路工作票进入变电站(包括发电厂升压站和换流站,以下同)进行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应得到变电站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 4.9 变更工作班成员或工作负责人时,应履行变更手续。 4.10 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和电力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计划工作时间为限,延期应办理手续。 5.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5.1 工作票签发人: a) 确认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b) 确认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正确、完备; c) 确认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适当、充足。 5.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a) 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b) 确认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c) 工作前向工作班全体成员告知危险点,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执行现场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5.3 工作许可人: a) 确认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 b) 确认线路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正确; c) 确认许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正确完备。 5.4专责监护人: a) 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b) 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c) 监督被监护人员执行本标准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5.5工作班成员: a) 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b) 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程和实施现场安全措施; c) 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6. 工作许可 6.1 填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全部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 6.2 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时,不必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6.3 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在带电作业工作开始前,应与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或值班调度员联系并履行有关许可手续。带电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汇报。 6.4 许可工作可采用下列命令方式: a) 电话下达; b) 当面下达; c) 派人送达。 6.5 工作许可人应在线路可能受电的各方面都拉闸停电、装设好接地线后,方可发出线路停电检修的许可工作命令。 6.6 不应约时停、送电。 7. 工作监护 7.1 工作许可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和现场安全措施。装设好现场接地线,工作班成员履行确认手续后方可开始工作。 7.2 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成员进行监护。线路停电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确无触电等危险的情况下,可一起参加工作。 7.3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8. 工作间断 8.1 在工作中遇恶劣气象条件或其他威胁到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可下令临时停止工作。 8.2 工作间断时,工作地点的全部接地线可保留不变。若工作班需暂时离开工作地点,应采取安全措施。恢复工作前,应检查接地线等各项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8.3 填用数日内有效的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每日收工时若将工作地点所装设的接地线拆除,次日恢复工作前应重新验电、接地。 9. 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 9.1 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线路检修地段的状况,确认杆塔、导线、绝缘子串及其他辅助设备上没有遗留的个人保安线、工具、材料等,确认全部工作人员已从杆塔上撤下后,再下令拆除工作地段所装设的接地线。接地线拆除后,不应再登杆工作。 9.2 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工作许可人,报告方式如下: a) 当面报告; b) 电话报告。 9.3 工作终结的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负责人姓名、完工的线路名称和区段、设备改动情况,并说明工作地点所装设的接地线和个人保安线已全部拆除,线路上已无本班组工作人员和遗留物,可以送电。 9.4 工作许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负责人的工作终结报告,并确认全部工作已完毕,所有工作人员已从线路上撤离,接地线已全部拆除,核对无误后,方可下令拆除各侧安全措施,恢复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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